少女上網援交遭軟禁,兒少性剝削與妨害自由

少女上網po文援交的行為,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囚禁少女的行為,則構成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名少女上網po文找援交,跟許姓男子談好價錢後相約碰面,許姓男子嫌少女長相抱歉,將她囚禁一個星期,經家屬報警後,終於救出少女及逮捕許姓嫌犯。

法律評析

 PO網援交,少女也觸法

少女上網po文援交的行為,構成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2條規定:「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容許將援交訊息刊登在網路上的媒介或網路訊息交換平台,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0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囚禁少女妨害自由

許姓嫌犯囚禁少女的行為,則構成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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