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首例╱連動債判決 銀行敗訴定讞


 
非個別因素 非銷售瑕疵

國內爆發大規模連動債投資爭議逾一年半,台灣高等法院終於出現投資人民事判決勝訴的案例,判決被告中國信託商銀必須返還投資本金,由於該案是單純的連動債銷售,銀行敗訴的理由並非個案的「個別因素」,更非「銷售瑕疵」,讓銀行業者大為緊張,擔心未來銀行敗訴的個案會愈來愈多,將嚴重衝擊獲利。


中國信託指出,雖然此案判決定讞不得上訴,但該行仍將向高院提出「再審」的聲請,認定此案仍未結案,不便表示意見;但根據了解,中國信託已依判決,返還勝訴投資人投資金額七十二萬三百七十七元,同時依年息五%加計告訴期間利息。


該名投資人是在二○○五年十一月,經中國信託理專介紹,購買了一百萬元的「CSFB三年港幣明日之星連動債」,同時支付手續費七千七百九十四元,到期日為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投資期間曾領取配息二萬七千六百港幣,但到期贖回時只剩四萬一千餘港幣。


該投資人自認是保守型投資人,也曾向理專明確提出「保本」的要求,但理專卻提供不保本的連動債,讓投資人誤以為此連動債保本,在二○○八年九月十五日爆發雷曼兄弟倒閉事件後,更讓一百萬的投資本金無法收回,因此控告中國信託及理專執行職務時有詐欺行為,導致投資人錯誤購買連動債;另依信託法第二十二條及民法第五三五條,提出理專受託後「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讓投資人遭受損害,要求中國信託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但中國信託認為,該理專在銷售時,已針對連動債的不保本性質及風險屬性盡到說明義務,且在該檔連動債發生重大變動時,有依規定告知,投資人並未作「任何退場指示」,認為控訴不成立。


無法證明 明確告知風險


該判決讓銀行業者震驚的原因有二:第一、銀行主張有定期寄送對帳單及連動債訊息通知書給投資人,已有善盡說明及告知風險義務;但法官認為,銀行提供的通知函是制式文件,無法證明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時,銀行文件真的讓投資人了解,因此要求銀行應負舉證責任,但銀行無法提供說明錄音等其他證據,證明自己有明確告知風險。


第二、投資人雖已在投資說明書及相關文件上「蓋章」,但法官認為,蓋章僅能證明投資人有「用印事實」,無法證明理專有充分說明連動債的性質及風險;且該份說明書中英文夾雜、字小又排列緊密,投資人也否認理專有讓他仔細閱讀文件,進而了解不保本特性。對此,理專也無法舉證,因此敗訴。


詐欺罪證不足 仍須賠償


不過,投資人控告理專詐欺部分,因罪證不足判決無罪;但違反信託法規定導致投資人損失部分,應予賠償,賠償範圍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因此應扣除已領配息、贖回金額,投資人不可要求超過此範圍的金額。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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