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兩造有爭執,在未起訴前由法院從中調停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之程序。是由「調解委員會」來介入幫忙當事人調解紛爭,原則上各縣市區公所設有調解委員會,委員均由地方上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擔任,免費為民眾調解糾紛案件。而調解成立後,要作成調解書,並在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有以下的效力: 當事人不可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該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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