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盜版LV包 判處5個月

何小姐委託不知情之王姓少年經由電腦連結至網路露天拍賣網站,以「yuyu0340」帳號,在拍賣網站上刊登仿冒商標的LV手提袋照片及販賣的商品訊息並且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標購。後來經警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而上網購買到仿冒商標之手提袋1個,並於得標後,與王姓少年約定於97年11月16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之全聯福利中心前面交貨而查獲,並扣得仿冒「LV」商標之1個。

然何小姐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的行為,辯稱:「我一開始即不知道那個包包是假的。不清楚LV之真品是多少錢。有聽說LV是名牌而已。臺北在打折也有4、5000元的LV」。後來證人范國峰到庭作證,附上拍賣網站網頁資料、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證明書、查扣物估價表、鑑定能力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照片5張等。且「LV」之商標及圖,是世界著名商標,可謂眾所週知,每個真品手提袋的市價約4萬元之間,並且有原本的商標權人代理人范國峰所證明的文件。何小姐在大陸地區購入仿冒商品時,明顯知道此商品並非真品,而且購入價格又與正常商品價格差距很多,一般具有社會經驗的成年人都明白這LV皮包為仿冒品,何小姐卻否認,應當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何小姐是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

所以將何小姐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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