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以他人之註冊商標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問題。
爭執所在:商標法第30條。
法院見解:(98年台上字第1595號判決)
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所謂之善意,係指不知其為他人之商標而為使用者而言。上訴人主張其「英代爾」、「英特爾」商標多年來已廣為消費者所熟知,在全世界成為著名商標云云,似非全然無據。上訴人之商標如確實多年來已廣為消費者所熟知而成為著名商標,則被上訴人於明知「英代爾」係上訴人之著名商標之情形下,仍以混淆交易往來對象、攀附該著名商標之意,而以「英代爾」為其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能否謂被上訴人係符合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善意使用,而不受上訴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及被上訴人之行為不致減損上訴人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殊有斟酌之餘地。
- 本案例涉及債權人於請求給付後,債務人就金額有不同意見,雙方乃進行協商,最後協商仍破裂,但債權人因信賴協商程序之進行,致未能在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此時有否視為時效不中斷之情形。
- 本案例涉及證券金融公司營業員或理財專員於為客戶提供股票買賣、投資理財及諮詢等服務時,利用職務之便,盜賣客戶股票、盜領客戶存款。證券金融公司就客戶所受損害,是否應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規定,與其所屬營業員或理財專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本案例涉及連動債金融品之投資人與經若信託業之受託人間有關契約內容之解釋。
- 本案例涉及民法第742條第1項規定中之保證人是否包括物上保證人。牽涉物上保證人得否授用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所得主張之所有抗辯。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