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準強盜罪之構成要件是否須已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始足當之。

爭執所在:刑法第329條之解釋與適用。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640號判決)

擬制為強盜行為之準強盜罪構成要件行為,雖未如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強盜罪之規定,將實施強暴、脅迫所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不能抗拒之要件予以明文規定,惟必於竊盜或搶奪之際,當場實行之強暴、脅迫行為,已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其行為之客觀不法,方與強盜行為之客觀不法相當,而得與強盜罪同其法定刑(司法院釋字第六三○號解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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