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為某國立大學於96年6月21日通知聲請人退學之處分,聲請人於上訴時,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遭聲請駁回。
爭執所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之解釋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777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中,已請求法院判決「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455,6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有聲請人之起訴狀附卷可稽。足見聲請人之本案訴訟如獲勝訴判決確定,其為國立東華大學學生之身分及學籍得以回復,其被退學所受損害,亦能以金錢賠償而回復,尚難認有將發生難以回復損害之情形。
- 國光客運在其所訂立之工作規則中規定其得以違規懲處為由扣發所僱勞工之薪資。被台北縣政府認定其未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罰鍰五千元,國光客運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 本案例涉及某國立技術學院,原經管某筆國有眷舍房地,擬辦理就地改建公教住宅,經人事行政局審查報請行政院核定,同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專案讓售辦理就地改建公教住宅。又事後因故停止改建,上訴人不服,認其與被上訴人之間成立行政契約,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支付改建之必要費用。
- 本案例為某公司負責人,因公司欠繳營業所得稅、滯納金等一百七十幾萬元,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報由財政部函境管局禁止上訴人出國,致生爭訟。
- 本案例為被告高雄縣政府因辦理曹公圳復育整治及水質改善計畫,就該圳溝兩旁之建物所之出拆除費用,拆除運棄費用,委外現況調查費用及地上物補償費用,是否屬被告代履行之費用,而應由原告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負擔。及原告對被告追繳上開費用之函文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