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背景事實為受矚目之「博達公司涉嫌掏空案」。為涉及公司未依規定申報財務報告致公司負責人遭金管會處罰之爭訟事件。
爭執所在:博達公司以其所有帳證遭檢察官扣押,原會計師以其無法提示完整資料為由,終止委任契約,無法編製財務報表,申請延緩辦理,是否足以作為免罰之事由。
法院見解:
1、博達公司就算可以依規定申請暫行發還被扣押相關帳證,然是否真能發還,是承辦檢察官之權限,並非提出申請就必定准許。而且就算準許,因為須重編財務報告,還要能找到願簽證之會計師簽證,再提出申報,所以依常情判斷,不可能在十日期限內完成。
2、博達公司之財務報告經上訴人(也就是金管會)認定編製不實並限期調整重編申報,原會計師終止委任契約,在相關帳證資料均遭扣押之情況下,金管會主張博達公司仍可重編財務報告並覓得會計師簽證,殊難想像。
3、如果博達公司無需依被扣押帳證資料就可依指示重編財務報告,金管會本於主管機關權責,為顧及投資大眾權益,逕可自行公告博達公司財務報告揭露不實違規情事及應行調整項目,而無待博達公司重編財務報告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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