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為大法官會議針對準強盜罪所作之解釋。刑法第329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罪。

爭執所在:有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準強盜罪是否須以達以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為要件。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大法官會議第630號解釋)。

1、準強盜罪不違反平等原則,在強制手段使人難以抗拒之前提下,亦不違反罪刑相當性原則。

2、不過由於準強盜罪之強並未限定強制手段應達到使他人不能抗拒之程度,而與強盜罪法律效果有所差異,對此,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準強盜罪擬制為強盜罪之強暴、脅迫構成要件行為,乃指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者而言。此見解有統一之前實務尚有準強盜罪不以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為必要之看法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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