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年度中死亡之扶養親屬,應注意其死亡年度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年度中死亡之扶養親屬,應注意該扶養親屬之死亡年度,以免造成虛報死亡親屬免稅額,而遭處罰。

該局指出,邇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常見納稅義務人虛列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已死亡直系尊親屬之免稅額,嗣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納稅義務人受處罰後均主張,因受扶養親屬課稅年度前一年年底死亡,於課稅年度始辦竣告別式,致誤記死亡年度為課稅年度,實非故意。該局進一步說明,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以故意為要件,有過失仍應處罰。又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於提出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前,即負有填寫正確之義務,而其未填寫正確,致虛列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即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情節存在,依上開行政罰法規定,仍應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99年5月1日開始,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時,應注意不可列報9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之扶養親屬,以免因虛列免稅額而遭處罰。

出處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中央社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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