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毛巾被未轉型加工,非反傾銷稅課徵對象

針對報關業界建議進口中國大陸「產製」毛巾被等,方屬應課徵反傾銷稅範圍一案,財政部表示,由歐、美、東南亞等國所產製,經集運至中國大陸配送發貨進口至我國之毛巾產品,若無在中國大陸進行實質轉型之加工、製造程序,即非屬反傾銷稅之課徵對象。

財政部指出,有關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之課徵範圍,經該部公告在案,關於該部去(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函,主要是在說明該等產品經海關歸類非屬前揭公告所列之6302.60.00及6302.9100等二項稅則號別者,其認定應以貨物名稱為主,公告所列稅則號別僅為便於海關執行參考。

另依WTO原產地規則協定第1.2條規定,原產地規則適用於反傾銷協定,亦即反傾銷稅之課徵應以傾銷涉案國產製之涉案產品為對象,並依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率」認定。因此,由歐、美、束南亞等國所產製,經集運至中國大陸配送發貨進口至我國之毛巾產品,若無在中國大陸進行實質轉型之加工、製造程序,即非屬反傾銷稅之課徵對象。

出處來源:台灣新生報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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