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未繳契稅,徵怠報金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交換或贈與契約成立之日起卅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如果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怠報金應如何計算?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原依契稅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另依九十八年十二月卅日公布之最新修正條文規定,怠報金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稅捐局舉例說明,張三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訂立房屋買賣契約,應於九十九年一月卅日前申報契稅,但張三卻遲至九十九年三月卅一日才完成契稅申報,已逾期六十日,應納稅額為十六萬元,依修正前規定,其加徵之怠報金原本為十六萬元的百分之一(逾期六十日/三日)=三萬二千元,但依修正條文規定張三逾期申報契稅,其加徵怠報金最高僅為一萬五千元。

稅捐局說,民眾如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30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解答。

出處來源: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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