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

民法第344條:「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混同」是債的發生原因之一,也就是當債務與債權同歸屬於同一個人,債的原因自然消滅。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