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毒蟲性愛趴,毒品與危險性行為

K他命係屬於毒品分級中的第三級毒品。依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普嫌為販售毒品而引誘他人施用毒品者,為了科以較重之刑,僅處罰販賣的行為,最高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日前台中市一名普姓男子涉嫌隱瞞愛滋病情,並在網路上大舉號召以大學生為主的男同志,共同舉辦性愛派對。據檢調單位指出,今年6月27日在台中市公理街民宅聚集,普某帶毒品搖頭丸,及K他命在場轉讓或販售給參加同志。現場查獲不明藥物25顆及K他命25公克,普某被羈押到看守所時,又在普某身上搜出0.4公克K他命。

更令人驚訝的是,警方發現在場8名同志,包括普某在內有半數以上是愛滋病毒帶原者,普某當時未戴保險套,以自己性器進入另名男子之肛門、口腔,與其進行危險性行為,並將精液射進該名男子肛門及身體上。

法律評析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於今年(民國98年)新修法,並於公佈後六個月實施,其實施日期為

首先,毒品相關罪責係根據毒品分級而量刑。根據報導指出,性愛派對中出現不明藥物、K他命(Ketamine),其中,K他命(Ketamine)係屬於毒品分級中的第三級毒品。

嫌犯於本案中持有第三級毒品,並於派對中轉讓或販賣予他人施用,則可能觸犯以下各規定:

1.販賣:根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四條販賣毒品予他人,最高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轉讓:如僅轉讓第三級毒品而無從中獲取利益者,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於本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3.持有:而單純僅吸食第三級毒品者,目前我國法律尚無相關規定,仍處於無「法」可管之境地。但若係依上述情形,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依照毒品危害防治條例§5之規定,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須注意的是,新法實施後,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者,不以買賣或其他原因為必要,澤觸犯毒品危害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如持有重量超過純質淨重二十克以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照我國刑法之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時,僅處罰較重之罪,而不罰前(後)行為之最低法定刑為宣告刑之下限。亦即,本案普嫌為販售毒品而引誘他人施用毒品者,同時觸犯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及販售毒品罪,但因引誘他人施用的目的係為欲販售圖利之,所以引誘他人施用應評價為不罰前行為,而被販賣毒品罪所吸收僅處罰販賣的行為,依照上列所示,販賣毒品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上,引誘他人施用毒品則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則宣告刑至少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險性行為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21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普嫌隱瞞病情而從事危險性交,已構成本罪,但如未發生傳染的結果,則僅適用未遂犯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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