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判賠1359萬

本案中何姓男子酒醉駕車撞死人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跟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吳男之假數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要求喪葬費、扶養費,與精神慰撫金

何姓男子去年凌晨飲酒後駕車在高雄縣鳳山市高速狂飆,還闖紅燈攔腰撞上吳姓男子的轎車,吳姓男子因而傷重不治,事後吳母、吳妻跟兩個兒子對何男提告索賠1359萬餘元,高雄地院審理後全數判准

法律評析

酒駕男撞死一家之主,判賠1359萬元

本案中何姓男子酒醉駕車撞死人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跟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本案中被害人已經因車禍死亡,被害人的配偶也就是吳妻依規定有獨立的告訴權,也就是吳妻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由檢察官起訴何姓男子,追究他的刑事責任,然後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因為車禍案件中肇事者往往會產生刑事與民事雙重責任,為了讓受害人不必雙重應訴,使法院也可以避免重複審判,所以允許案件已在第一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包括可以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向何姓男子請求「喪葬費」,而被害人依民法規定對自己的母親、妻子和兩個兒子都負有扶養義務,四人都可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向加害人也就是何姓男子請求「扶養費」,另外也可向其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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